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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发布日期:2012/5/11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较快,目前已达6000多家。这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日益显露出来的一些风险和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一些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制度缺失,或有章不循,制度执行不到位。比如,有的在公司章程明明规定担保对象必须具备会员资格,并自愿缴纳风险准备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执行会员制度,被担保企业不是会员企业,也没有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是风险分散机制不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担保机构与协议银行应根据相应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


实际操作中,一些担保机构违规操作。表面上协议银行没有形成贷款损失,但实际上却造成了担保机构与协议银行责任的不对等,且存在导致银行弱化授信管理工作的可能。从长远和整体看,由于担保业务的倍数效应,一旦形成大量代偿资金,若超过担保基金的担保能力到无法偿付银行贷款时,银行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产生整体风险。


三是风险补偿管控机制不健全不规范。表现为各类准备金提取不足。按照《通知》的要求,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而一些公司是将盈利全部提取为风险准备金。风险计量不科学,补偿方式不规范;风险管控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四是监管缺失难以保障担保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性质进行界定。监管部门不确定、责任不清、监管规则不明,政策多出,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担保机构及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与管理问题,从根本上讲与担保机构体制、业务性质和监管机制建设有关。从长远看,应对融资性担保业务作用、发展前景做深入的研究和判断,明确业务性质,便于法律规范,促进发展。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实施规范管理。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抓规范,促发展,见效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原则,要求和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担负起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


二是切实加强担保机构基础工作建设。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并确保执行力度;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保证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强担保机构队伍建设,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经济、金融政策,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人员充实到担保机构,保证有足够的工作力量。


三是立足实际,推进担保机构稳健发展。基于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和作用,在发展过程中操作层面应立足实际,以风险控制为第一原则,保证稳健运行。


四是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首先,应建立担保机构资金及损失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出资人应视业务发展需求和风险状况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应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其次,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有风险管理有关政策标准,如杠杆率底线、各项准备金、保证金标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等。


五是倡导和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共赢的合作。合作双方应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坚持比例担保原则。根据双方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应当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及合作领域,扩大业务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融资加速器的作用。


六是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到银行、劳动就业部门、社区、工商、税务、产权管理等多部门多环节。因此,地方政府有充分的为担保机构发展提供服务的空间,有更大作为。支持担保公司和银行业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